拖缆突然破断是保险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一)

案情简介:某市船舶航修站在上海购买了一台H825型25吨门式起重机(简称门机),委托本市海难救助打捞局运回市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530,000元。门机装在五号驳船上,承运人采用一拖二驳式吊拖,拖船为“救20F”轮。船队于1983年10月9日启航。10月11日,航行到台湾海峡时,海上刮起5. 6级风,阵风?级。航行中,拖曳驳船的拖缆突然破断(承运人未按心关规定,配备拖缆过细),驳五随即下锚,但锚绳也断了。驳船随风漂流,至福建平潭岛触礁搁浅。船身倾斜13。,两名船员失踪,船上门机大部分零件落入海中,残留在船上的底座、吊杆等几大件,也因相互碰撞而严重变形。驳船被拖回该市后,承运人请船检部门进{i传验,结论认为拖带装置及拖曳设备技术情况正常,拖缆山i裂系由海上大风浪导致拖缆受力过大而引起。这样承运人以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货主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书和海事报告后,立即聘请了市科技交流馆技术鉴定小组对该门仉受损情况进行了技术鉴定,确定修理费用力2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个鉴定结果是科学的、合理的,并以此作为赔付依据刊基本意见。但是被保险人提出按全损赔付的意见,而保险公司认为该门机完全可以修复使用?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该门杉l推定全损赔付欧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刁;采取积极措施保养,致使电器控制箱;壬勺达等严重损坏,扩大了损失。扩大损失部分30,000元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本案赔偿金额为500,000元。3.该机残值由保险公司处理,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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