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死在拘留所里该怎么理赔?

案情简介:某市造纸厂职工刘某,男。 22岁。 1986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2份,保险期限5年,保险金额共120元。投保时,刘某身体健康。1987年眷,刘某所在车间领导发现刘精神不正常,有精神病症状,后来日趋严重,刘某长期病休,由家长监护。1987年9月,刘某离家出走,闯入某市电视台,扰乱正常工作,被公安部门按精神病患者收容。在被收容期间,刘某三次叫门,公安人员把门打开后,刘某挣脱逃跑BA头部撞在墙上,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颅内血肿,抢救无效,于1987年9月16日死亡。处理结果:刘某死亡后,刘某之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12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确认,刘某投保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公安部门是以精神病患者i:句留刘某的。保险公司给付120元保险金结案。分析意见: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剂某在投保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显然符合投保条件,因而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刘某患精神病后失去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刘某虽然闯入电视台,扰乱电视台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危害后果,但由于刘某是精神病人, 已失去辨认能力和控制自。2行为的能力,根据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刘某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由于犯罪行为所致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而是按退保处理,给付退保金。由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吖,保险公司不能以这一条的规定为根据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5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给付保险金全数……刘某在被收容期间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其死亡的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刘某的死亡已构b《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给付死亡保险金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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