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项目,其载明的目的是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制,约束保险人的责任。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性风险,包括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因其造成的损失极为巨大,作为保险人也无法承受。 (2)核风险,包括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等等。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为了避免一些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谋取不当利益,如故意纵火或者是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对于上述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责任,但被保险人及他人的疏忽除外。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的一些损失,如房屋在火灾中被毁,被保险人一家不得不搬进旅馆或租房,由此而增加的生活费用包括租房费用或旅馆、饮食费及其他杂费等,保险人一般不予负责,除非在保单中特别约定。 (5)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在一次地震中,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地震引发的火灾而损毁,由于该财产的损失起因于地震,被保险人不能就该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6)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如被保险人家里的电视因长期时间处于使用状态,一日当其上班时,电视因使用过度引发火灾,电视本身被完全烧毁,同时火灾波及到室内的家具、衣物等其他保险财产,此案中,保险人应当赔偿除了电视本身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但对于电视本身的损失不赔偿。 (7)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8)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原因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方面原因所致的损失因与保险的本质背道而驰,所以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之内。 (9)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这是政府行为,保险人无法控制,且承保后会与国家、政府的法令相违背,因此此种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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