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损失,保险人应赔偿吗?

骚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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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三种意见:装修房屋尚不能构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且雇路边装修队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未料到事故的发生,也不可能考虑到事后向他方追偿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5日吉林省通化市的居民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房屋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5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也大概2万元这个样子。6月2日得时候赵某找了一路边装修游击队对房屋进行装修。6月10日之时因房屋内堆放了一些木屑,由于一装修工人抽烟时随手烟头扔在木屑堆上后,引发火灾事故,房屋被毁,估计损失4万元,家用电器大概损失了2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大概损失了1万元。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内部分别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以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但被保险人却未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因为居民装修房屋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所以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未对此种情况加以限定,况且对保险标的而言,并非是实质性的危险程度增加;但是由于被保险人雇路边装修队,致使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无法向对此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可以作相应扣减,扣减金额。 第三种意见:装修房屋尚不能构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且雇路边装修队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未料到事故的发生,也不可能考虑到事后向他方追偿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案情点评: 何谓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人在确定承保一项业务时,必须考虑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情况,如果在保险合同牛效后这些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条件的因素增多了或程度上严重了,则认为是实质性的危险程度增加。美国法庭曾对建筑物的实质性危险增加作了如下解释:房屋或其使用的重大与永久性改变,而习惯性的、轻微的危险增加则不具有实质性,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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