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缴部分保费,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车损?(一)

案情简介: 某地个体运输户叫高某的,于1998年12月份的时候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这样子,应付保费250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某收费的时候,这时候高某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所以强烈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意思是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之后的时间里,便交了保费800元,将保险单带走。要知道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虽然保险经办人曾多次的进行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到1999年4月的时候,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幸的翻车了,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意见分歧: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个观点:拒赔、比例赔付、全额赔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高某所交纳的8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3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5个月出险时,因高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高某交纳了8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高某履行交纳保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高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 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额赔偿。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保险公司应对高某的损失给予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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