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失而复得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焦先生于1998年lO月21的时候;I购买了一辆神龙富康,购车费7.8万元,附加费1.8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9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那么现在就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该机动车被盗的话,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1999年4月24日的时候,该车被盗,焦先生匆匆忙忙的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焦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的小伙子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8月初,焦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这时候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候的焦先生又不愿收回自己之前丢失的汽车。 意见分歧: 焦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9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声险公司理直气壮的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焦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和,双方便上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3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焦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焦先生赔偿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应当说,焦先生是一个聪明理智的投保人,他不仅认真读懂了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而且合理的坚持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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