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大货装载硫酸,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是否赔付?

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5日的时候,广西省桂林市某县王文军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一部东风大货车。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1999年9月19日的时候,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刘兵撞伤,车辆冲下路肩致使硫酸罐脱落,硫酸迅速的泻入路边鱼塘中了,最后毫无疑问的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王文军遂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道路损失、鱼塘损失及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那么鉴于此案的特殊性,认真保险公司对该车的有关情况作了一系列的调查。 经了解,该车投保时为明确标着的是普通大货车,出事时车上加装的硫酸罐系为硫酸厂运载硫酸时由硫酸厂提供。经咨询运管所,装运硫酸的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驾驶员需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装载硫酸的罐体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检测合格(两证投保人均已提供)。根据车管所的规定,在普通大货车上临时加装罐体无需办理车型变更手续,如长期使用则需变更。但具体期限并无规定。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赔付。具体包括车损、路损、伤者损失费用、硫酸及硫酸罐损失。鱼塘损失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规定:车上所载货物掉落、泻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属保险责任,应予拒赔。该车因临时运送罐装硫酸,而非将车辆改装成液罐车,因此不属改变车型,硫酸罐只能视作货物的包装物。若投保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照液罐车收费标准加收保费,又该收取多长时间的保费呢?且根据近因原则,该起事故的近因为“碰撞”,而非车上所载硫酸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概率与车上所载货物的危险程度,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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