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出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特殊病、慢性病的门诊管理,完善准入标准,根据《云南省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的通知》,今年1月,我州结合实际,出台了《怒江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患特殊病、慢性病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到州县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检查,提出申请,由诊断定点医院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请审批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州县医保中心组织专家组评审,对符合特殊病、慢性病条件者,纳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只能到州县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购药。
州级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和非营利性省级三级定点医院就诊购药;县级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县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州医保指定医院就诊购药;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每个病人只能选择一至二家州县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购药,特殊病、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算一次住院,患有特殊病、慢性病的,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医疗待遇。同时成立特殊病、慢性病评审诊断专家小组,根据病人疾病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病历记录等材料,评审特殊病、慢性病,建立特殊病、慢性病档案,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批。
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弥补了我州对特殊病、慢性病参保人员制度管理上的不足,有效遏制了我州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随意申请特殊病、慢性病的情况。管理办法还从特殊病、慢性病的准入程序、准入标准、用药范围、门诊定点范围、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管理违规处理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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