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该视频由新浪法院频道提供技术支持,如您对该业务有兴趣,请联系官方微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睿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王某、杨某审理时间:2015-08-11 09:30:00案情简介:赵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奔驰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赵某驾驶投保车辆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杨某撞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昌平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各方签署调解协议,赵某承担王某、杨某医疗费10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二人伤残补偿费等共计115万元,赵某已经全部支付。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赵某62.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在出险后驾车逃逸且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项下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仅认可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第三者责任险将肇事后逃逸规定为免责情形,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免责事由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6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王某、杨某的医疗费用已经取得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不应由保险公司再行赔付。
2、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赵某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项。3、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赵某肇事逃逸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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