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意外险条款介绍 助您更加了解产品

为了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并给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良好的保险保障,生育意外险应运而生。如果您计划投保,一定要了解产品的相关内容,包括保险期限、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而这就需要您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以便很好地维护家庭利益。
保险期间和续保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向保险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保留终止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保障计划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予以补偿。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根据生育意外险条款可知,它的保障期限一般为一年,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满后,向保险公司续交保费,从而获得保障。另外,该保险能够为计划生育家庭带来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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