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的特点及保险期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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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东方之星”沉船后,引发社会对船舶保险的关注。船舶保险属于海上保险的一种,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或在港内停泊时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损失进行补偿。在正常风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损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015年6月3日,“东方之星”在长江中游沉没,导致442名人员遇难。“东方之星”沉船后,引发社会对船舶保险的关注。船舶保险属于海上保险的一种,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或在港内停泊时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损失进行补偿。

  一、船舶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难造成船舶的损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风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损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船舶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由于船舶自动化能力增强,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征,船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集中。一旦发生海难事故,损失巨大,少者数十万元,多者几百万或上千万元。 3、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 4、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 5、船舶保险属于定值保险。 6、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7、船舶保险涉及的法律广泛、政策性强。

  二、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有哪些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 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超过30天。

  根据上文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承保范围比较广泛,并且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次保险单方式承保,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而航次保险则根据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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