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上调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吉林上调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10月11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另外,《通知》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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