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7〕15号);根据《佛山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08〕158号),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8〕33号);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0〕5号);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1〕8号);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3〕48号);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5〕5号)。
为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已达100%,不存在“发放率在85%以下”、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的客观条件和提升空间),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取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内容,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需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同时,重申对获得贷款后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借款人,调整为同类型同期商业贷款利率。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重新公布,本通知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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