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6月22日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要求以及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管[2016]3号)规定,依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241号)和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5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漳统[2016]29号),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调整相应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从2016年7月1日起,上限标准:缴存比例为12%、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为14058元(4686x3倍),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由上年的3090元调整为3374元;
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为23430元(4686x5倍),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5624元。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为5%,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1350元,月缴存额调整为136元,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缴存基数1230元,
月缴存额调整为124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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