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5月25日讯:《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受委托银行的范围,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可贷额度
第四条在本市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或本人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引进人才、军转干部等特殊群体,在申请贷款时,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本市购建住房,凭当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载明缴存公积金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情况、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的证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余额较大的,借款申请人和配偶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按时足额还款。
(二)信用良好;
当前正处逾期状态的,不予贷款。有贷款逾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记录的、有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二期或累计四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一般不予贷款。
(三)有实际的购建房行为;
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四)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未办理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职工应在购(建)房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至领取《契证》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周年内;
(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提前还清商业贷款起六个月内。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调整,经公布后执行。
(二)不超过房价限额: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或拆迁安置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80%;
2、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70%;
3、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费用的70%。建造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建筑面积不详的,按批准占地面积建造3.5层住房计算。单位面积造价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建房用地属出让或公开投标等的,凭相应材料,另加购置土地费用的70%。
(三)执行房地产调控措施。
上级部门房地产调控措施规定的额度、可贷比例与前两款不一致的,以调控措施为准。
(四)不超过担保限额:
1、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一般用所购住房本身抵押;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一般应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
3、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一般用所购住房本身抵押,并不超过评估价的70%;
4、用其他房产(限义乌范围内)抵押的,住宅性质的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60%,商业性质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5、所购买住房(外地房产、未签合作协议楼盘等)设抵押预告登记,同时另提供其他房产(限义乌范围内)抵押的,不得超过其他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
6、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担保、保险的,不高于担保、保险额度。
(五)每月计划还款额度在合理的范围内。
每月计划还款额度不低于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总和的1.5倍,不高于缴存基数的70%。职工家庭未还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等,应计入还款额度。
还款计划高于缴存基数70%的,需提供其他稳定收入证明。
降低比例缴存的,按比例降低计划还款额度。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超商业贷款余额。
第九条职工配偶为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按照双职工标准。
配偶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当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载明缴存公积金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情况、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的证明,按双职工办理。
配偶为现役军官的,按双职工办理。
第十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购建住房,产权登记为直系亲属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贷款。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别申请,分别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第十一条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未特别注明,均交验原件)
(一)购买义乌市范围内商品房期房,已交首付款,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提供保证的;
1、家庭成员房产查档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2、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合规的首付款收据;
3、开发企业出具的,载明交款情况、按揭贷款情况、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等信息的证明;
4、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5、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6、开发企业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
义乌市范围外商品房期房,若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可参照上述资料。
(二)购买义乌市外(浙江省内或职工户籍所在地)商品房期房,开发企业不提供保证或未签贷款合作协议,以所购房产和其他义乌房产做抵押的:
1、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和缴存地的房产查档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2、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合规的首付款收据;
3、开发企业出具的,载明交款情况、按揭贷款情况、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等信息的证明;
4、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5、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6、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7、本市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8、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
9、抵押人(共有人)的身份证。
(三)购买义乌范围内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的:
1、家庭成员房产查档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契证》;
3、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5、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
(四)购买义乌市外(浙江省内或职工户籍所在地)商品房现房或二手房,以所购房产和其他义乌房产做抵押的:
1、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和缴存地的房产查档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契证》;
3、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5、本市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6、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
7、抵押人(共有人)的身份证。
(五)购买政策性住房的:
1、家庭成员房产查档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2、职能部门审批文件、交款凭证;
3、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5、本市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6、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本套抵押的,不需评估);
7、抵押人(共有人)的身份证。
(六)自建房的:
1、家庭成员房产查档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2、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受让合同、农村建房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取得土地费用凭证(若不提供,不计入贷款额度);
4、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6、本市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7、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
8、抵押人(共有人)的身份证。
(七)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
1、购房合同、商业住房借款合同;
2、商业贷款还款流水与一次性提前还款凭证;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4、记载本人婚姻状况的证件(证明);
5、本市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6、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式两份;
7、抵押人(共有人)的身份证。
第十二条购买人才住房、集聚区建设等保障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章贷款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过程,分审批、资信调查和金融手续三个环节。
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实行承诺制,收到贷款申请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查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查证,自收到其他部门查证结果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起资信调查。进行资信调查的,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公积金贷款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十条借款职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职工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3期(月)或累计6期(月)拖欠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发生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或灭失时,未能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足额抵押物的;
(三)购买在建住房贷款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送交抵押权证的;
(四)借款职工,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六)借款职工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指正,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
(八)借款职工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借款职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后,多余价款退还抵押人。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职工追索。
第五十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实行窗口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程序。
(一)窗口受理。职工到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查验,与申请人就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录入信息化系统,并出具书面或电子受理凭证。
对资料齐全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材料。
(二)初审。要求检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购房情况、信用情况、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和担保的情况,计算允许的贷款额度与期限。对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贷款能力、担保情况和信用存有疑问的,提起资信调查或拒绝贷款申请。
资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另行规定。
(三)科长审核。要求明确核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受委托银行等情况。
(四)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金融手续环节包括:
(一)签订《借款合同》;
(二)抵押人、保证人办理抵押或保证手续;
(三)申请人在相关银行开立偿还贷款本息的账户;
(四)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售建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以约定的其他方式拨付;
(五)办理其他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当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公积金贷款楼盘台账。
(一)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实行备案,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情况;
(二)对提供在建楼盘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和投资主体实行担保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的开发、财务、预售、信用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单位签订《在建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和处置等管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
经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购买保险或担保,相关费用从风险准备金列支。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的住房符合抵押条件的,一般用本套设定抵押。本套不符抵押条件或有其他原因的,可以用其他住房抵押。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公积金中心对收存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二十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房屋抵押、售房单位担保等方式。
(一)以现房作抵押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载明相应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采取售房单位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售房单位作为保证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保证人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记载有相应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给抵押权人时,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三)其他担保、保险方式。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后,可以为职工提供担保、保险服务。相应的担保、保险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应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再委托评估,再评估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两次评估价值不符的,以最低评估价值为准。
第四十条公积金中心资金富余时,已办理的贴息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协议,定期回收贷款。公积金中心按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
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由其他银行或部门回收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明细账,对回收贷款的情况进行核查。对逾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催还。
第四十三条在贷款期内,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具体按照《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贷款期间,要求变更抵押物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十五条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在正常还贷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额不得少于1万元。剩余贷款可以缩短还贷期限或减少月还贷额,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四十六条还款年限可以申请缩短,一般不允许延长。
第四十七条借款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履行正常偿还贷款义务。
第四十八条如《借款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涉及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的,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应当在《借款变更合同》上签字认可,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借款职工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结清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印花税、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积金中心应采取合理的保险、担保措施,防范系统性的风险,相应的保险、担保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的,从贷款风险准备金列支。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二十四条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短为2年,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第二十五条借款职工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已支付保费还款法: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已支付保费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已支付保费,贷款利息随已支付保费逐月递减。
每月20日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借款职工应在每月应付日前将本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按时存入偿还贷款的账户。
每月计息时段为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首期时段为贷款发放日至发放次月19日,按实际天数计算。提前还清贷款的,末期按实际天数计算。
每月均按照30日计息,一年实际计息天数为360日。
第二十七条借款职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逾期的,对逾期本息部分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八条每月20日至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期还款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当期偿还的本息不计罚息与孳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三十条根据贷款申请人和购建住房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利率或阶梯利率。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依据房地产调控等政策精神,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实施差别化利率。具体措施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或下浮的,执行基准利率;原商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同比上浮。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积金年度收支情况,对低收入家庭实施贷款贴息等优惠措施。
贷款贴息费用列入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六章组合贷款与贴息贷款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职工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总额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银行,必须与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设定抵押。
第三十五条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即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贷款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六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要求一致,风险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各自承担。
第三十七条借款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
第三十八条在组合贷款本息还清之前,若发生抵押物处置且不足以清偿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与商业性贷款银行按组合贷款余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受偿。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资金不足时,可以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贴息贷款,应对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具体措施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