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鸿鑫人生

太平洋保险鸿鑫人生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交费方式: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小编介绍,太平洋保险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特色如下:
1、终身年年返 祝福到永久
自合同生效日起,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直至终身。充分考虑客户对高返还频率的需求,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使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轻松满足客户长期财务规划的需要,既能实现资金灵活化,又能保证老来无忧。
2、身价有保障 安心享一生
投保后,客户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本产品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可同时附加“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身价保障进一步增强。身价保障始终相伴,爱与责任完美延续。
3、重疾有关爱 额外送关怀

可附加专属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有效期内,确诊患有条款中的35种重大疾病之一,每年即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领取重疾关爱金,直至终身。每年固定享有重疾关爱金,帮助提高护理品质。主险附加“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一旦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可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疾保险金,解决客户经济困难,彰显周到服务。
4、保费可豁免 经济无忧虑
主险附加“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若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公司将逐期豁免此后应交的主险及“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各期保险费。帮助客户免除患有重疾后交纳保费的经济压力和担忧,真正体现保险的保障本质。
5、日期可指定 灵活更贴心
客户可以自由设置祝福金账户的领取日期,如生日、结婚纪念日、开学日等,使受益人在特定的日期收到一份本公司送出的特殊的礼物,赋予客户的爱更深刻的含义。若不设置指定日,则祝福金进入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给客户的收益以可靠稳定的升值空间。
6、保值更增值 红利滚滚来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享受到公司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以复利累积生息,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切实实现保值增值,安心无忧。
投保示例:
王先生,公司职员,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王小天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
2、祝寿金: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4、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小天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8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小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红利是不确定的;
2、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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