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因动用园区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额须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留(补)足相应的基金后,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住房基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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