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损失保险具体规定

kg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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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生活中总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有些人可能会导致事故后丧失工作能力,第二次丧失工作能力。免责期间又叫等待期间,通常指被保险人于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 , 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待免责期结束后, 保险人才视被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给付保险金。免责期间规定的目的是: ①观察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持续状态,以判定是否为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或需治疗时,保险人按日或按周定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 给付的日数或周数以给付期限为限。

生活中总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有些人可能会导致事故后丧失工作能力,第二次丧失工作能力。它是指投保人因同样原因再次工作的原因或相关原因。如果他在第一次无能力恢复后正常工作超过六个月,则第二无能力损失被视为新事件,而不是先前事件的延续。第二次丧失工作能力的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因疾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给付限额是以每次丧失工作能力来规定的。给付期最长为 5 个月。

收入损失保险中的常见规定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一) 保险对象。收入损失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规定一般是: ①要有正当职业,而且工作能力丧失时, 必须使收入中断; ②年龄一般不得低于18岁,最高不得大于55岁或60岁。

(二) 试保期间。试保期间对于保险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试保期间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开始后的一定时期内, 因病疾所致的收入损失,保险代理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 免责期间。免责期间又叫等待期间,通常指被保险人于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在 7 至 365 天内) , 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待免责期结束后, 保险人才视被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给付保险金。免责期间规定的目的是: ①观察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持续状态,以判定是否为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②消除许多短暂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给付。

(四)给付期限。在收入损失保险中,给付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于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治疗的被保险人负责给付停工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一般规定为 90天、180天、360天等。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或需治疗时,保险人按日或按周定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 给付的日数或周数以给付期限为限。给付期限结束时,即使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或仍需治疗, 保险人也不再负责。给付期限自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开始时起算。

(五)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一定要特别注意除外责任,收入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与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差不多,参见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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