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什么?了解意外伤害险

意外的的来临往往是不打招呼的,有一句话说: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到。这句话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很多人给自己和家人购买意外伤害险。本文就以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意外伤害险。
案例是这样的:王某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
那么这其中“责任期限”和“保险期限”都是什么意思呢?都有什么作用呢?
专家解答:
保险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时间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这个案例中,是决定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的前提条件。
在案例中,保险期限的意思是: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内合同有效。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还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及残疾程度,那么就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医疗专家小组作出鉴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同理,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本文以案例的方式给大家介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间等,帮助更多的人来了解意外伤害险,从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给自己购买意外伤害险,来降低因为意外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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