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变更被保险人的情况,变更被保险人法院支持

现状疾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了,各种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患病,往往重大疾病对一个人和他的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所以很多人想通过购买重疾险来规避这种风险。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 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重疾险的相关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想买重疾险的一些朋友,给自己多一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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