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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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1966年4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针对企业劳保医疗包得过多、医疗工作紧张和药品浪费等情况,做出以下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包括分设的和浊立的门诊部)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 (2)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寸,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 (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 (4)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寸,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5)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取暖费),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住院膳费由本人负担。 另外,对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职工在病伤医疗时的就医路费和住院膳费有所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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