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在计算职工病伤假时间办法上的弊病

耿撬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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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及所属各单位自1977年以来,对《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的办法改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这项规定,对于保证职工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颐之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多年来证明是不完善的。少数职工利用“连续”病休6个月这一条,在病休快到6个月时,为了领取“病假工资”,就到企业上班。每年每月所领的都是100%的病假工资。这种汁算办法,即不利于有病的职工的休养,又不利于职工出勤,对生产十分不利。  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及所属各单位自1977年以来,对《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的办法改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累计汁算的办法是:每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职工病休累计达6个月者(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40%至60%的疾病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伤病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一项改革。许多企业单位欢迎这项改革,认为这个办法容易掌握,便于管理,解决了《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连续”计算的弊病,杜绝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到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克服了少数职工小病人养、长期泡病号的行为,有利于出勤,有利于节约,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对于真正的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经过几年的连续试行,证明这项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办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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