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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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在医疗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根据卫生部1989年卫健字第2号文件规定: 隨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干部任免权限的下放以及有些部门实行干部聘任制等的出现,过去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规定即(⑷卫医第37号文]已不适应新的情况,根据目前北京地区医院的条件,经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磋商,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司局级干部和商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①中央国家机关的正 副司码泣,年满50岁以上;②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没有正副之分高级职称者,其基础工资相当于教授、研究员最低基础丄资,年满50岁以上者;③经国家人弁躬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 砰专家;④经国家人半部批准的回国定居或工作的港、澳、台 胞及华侨科技专家、学者:⑤建国前参加革命及工资改革前行政的干部;1937 “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同志; 医疗证的办理及注销手续:①凡符合医疗照顾条件者,各单位根据保健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填写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经卫生部保健局审枇后到医院办理医疗证;② 工作调离者由原单位收回民疗证,并开具医疗证已收问的证明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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