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意外保险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意外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意外保险,当意外保险责任成立时,意外保险人按意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意外保险金或残废意外保险金。在意外伤害意外保险合同中,死亡意外保险金的数额是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意外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废意外保险金的数额由意外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意外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残废意外保险金=意外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意外保险合同中,应列举残废程度百分率,列举得越详尽,给付残废意外保险金时,意外保险方和被意外保险方就越不易发生争执。但是,列举不可能完备穷尽,无论残废程度百分率列举得如何详尽,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情况。对于残废程度百分比率中未列举的情况,只能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列举的残废程度百分率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有关机关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在意外伤害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定死亡意外保险金、残废意外保险金数额的依据,而且是意外保险人给付意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意外保险人给付每一被意外保险人死亡意外保险金、残废意外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意外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废时,意外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与被意外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乘积之和计算残废意外保险金,但如果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则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残废意外保险金。被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意外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均按意外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意外保险金,但给付的意外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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