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车辆全部损失赔偿计算

意外保险车辆因意外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意外保险人须同意外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意外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在机动车辆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保险事故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费用支出,意外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是指意外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意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意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意外保险人推定全损。全部损失时按意外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意外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当足额或不足额意外保险时,意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意外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则按意外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意外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当超额意外保险时,意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意外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 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如果加保了盗抢险,车辆被窃3个月后无法寻回,应按全损赔付,已寻回原车而车主因车损坏而要求赔偿,则以修复方式赔偿;如果车主不肯领回原车,则按全损赔偿,原车归意外保险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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