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失业保险费与意外失业保险费

1.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如何缴纳意外失业保险基金?
国营企业租赁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职工的身份,仍然要特别注意做好职工保险福利等工作。因此,实行租赁承包的国营企业仍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以其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意外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意外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或者结余的情况而定。
2.企业破产时,怎样划拨意外失业保险费?
根据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走,企业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算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中划拔的意外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意外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医疗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职工医疗费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部在1989年4月下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待业职工的医疗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各地失业职工医疗费发放基本采取二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给失业职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包干使用,如遇大病所支付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到意外失业保险机构报销;另一种做法是失业职工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本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到意外失业保险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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