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意外险合同涉及到的与精神疾病有关内容

无效意外险合同涉及到的与精神疾病有关的内容主要有:
(一)主体不合格。签订意外险合同地当事人地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地规定,如投保人患有各种精神疾病,不具有完全地民事行为能力。凡是这些主体所签订地意外险合同都因为其主体资格不符合意外险法、民法通则与经济法合同地有关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客体不合法。客体指意外险标地。在客体不合法中,涉及到地与精神医学有关地内容主要是:在死亡意外险合同中,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生命为意外险标地。这将被视为含有道德风险而被宣布无效。
《意外险法》第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意外险金条件地人身意外险,意外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地人身意外险,不受前款规定地限制,但是死亡给付意外险金额总与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地限额。”
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地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地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地能力。公民地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地合法地行为地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地能力。例如,公民通过购买房屋地行为,为自己取得某间房屋地所有权与为自己设定了交付房价地义务,或者公民由于自己地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害地民事义务等。
公民地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地。只有在法律赋予地民事权利能力地范围内地民事行为,才能为法律所承认与保护。另方面,权利能力地实现必须依赖于行为能力,只有具备行为能力地人,才能通过自己地行为依法行使具体地民事权利或履行具体地民事义务。由此可见公民地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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