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的终止

意外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意外保险合同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合同终止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意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义务履行而终止、解约而终止三种。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意外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这是意外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意外保险期间未发生任何意外保险事故,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意外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赔偿或给付部分意外保险金后,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期满而自然终止。
(二)义务履行而终止
义务履行而终止,是指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意外保险人履行了赔付意外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意外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赔付后即承担了全部责任。如前所述,如果只是意外保险标的部分受损,或被意外保险人只是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意外保险人履行部分赔付意外保险金责任后,意外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导致合同终止。
(三)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当事人行使终止权,是指意外保险标的发生部分受损,在意外保险人赔偿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如果投保人终止合同,应当在意外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提出。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以外,意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意外保险人,并将意外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费,在扣除已经给予保障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四)解除合同而终止
解除合同是投保方或意外保险人提前终止意外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终止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前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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