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意外保险立法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意外保险法,始于20世纪初,并在立法中逐步形成了三大法系:
1法国法系
法国法系的特点是强制法色彩浓厚。法国于1904年开始起草,1930年公布实行的《意外保险合同法》,被称为是部体例完整的意外保险法典,对火灾意外保险、雹灾意外保险、牲畜意外保险、责任意外保险等陆上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保险都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该法强制法色彩浓厚,在4章86条中,强制性条款达64条,而任意性条款只有22条,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意外保险法强制法化的开端。属于法国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2德国法系
德国法系的特点是意外保险监管比较完善。德国于1901年制定了《民营意外保险业法》、1930年又颁布了《民营意外保险企业及建筑银行法》和《再意外保险监督条例》,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意外保险监管体系。属于德国法系的国家主要有瑞士、瑞典、奥地利、丹麦和日本等,上述国家由于长期以来对意外保险业监管有力,很少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破产等事件。
3英美法系
英国于1906年颁布的《海上意外保险法》,由于体例完整、内容详尽,对现代海上意外保险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世界各国海上意外保险立法的蓝本。此外,英国在当代颁布了系列意外保险业监管方面的法律。美国的意外保险立法虽然受英国影响,但国内没有统的意外保险法,而是由各州酌情制定。属于英美法系的主要是英联邦国家。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在意外保险合同法领域,通常没有统的法律,他们认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行为,政府对此不该多加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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