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意外保险有哪些不同的分类方式?

人寿意外保险的种类较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如按危险事故的不同,可以分为死亡意外保险、生存意外保险和生死两全意外保险;按不同给付方式,可以分为资金意外保险和年金意外保险;按承保技术,可以分为普通寿险、简易寿险和弱体寿险;按意外保险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和非传统寿险等。
在人寿意外保险中,按被意外保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利己寿险和利他寿险。利己寿险以自己的寿命为意外保险标的,在利己寿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为同人,被意外保险人亦即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利他寿险以他人寿命为意外保险标的,在利他寿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意外保险人不为同人,投保人是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而被意外保险人仅为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人,因此,如何权衡投保人的合同权利与被意外保险人的合同利益,成为法律应当考虑的问题。比如,我国《意外保险法》规定,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意外保险合同,但利他寿险是为他人设定利益,为防止因随意解除合同而损害被意外保险人利益,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理应受到合理限制。
又如,利他寿险通常以被意外保险人的同意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作为对应,在寿险合同生效后,被意外保险人理应有撤销同意的权利。再如,当承担长期缴费义务的投保人中途变卦或死亡时,为保护被意外保险人利益,理应规定其有优先续保权,即被意外保险人有优先指定自己或他人为投保人的权利。此外,在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等问题上,利他寿险与利己寿险也有很大不同。当然,在其他人身意外保险中,也有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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