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公司监督机制的客观要求

袁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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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制意外险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由此产生各项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权力主体接受多层面的监督和制约是一种客观要求。首先,由于意外险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的意外险公司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董事会在意外险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庞大,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权力象征。此外还可能存在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有些意外险公司成立了出资者代表的专职监督机关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全面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监督。

公司制意外险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由此产生各项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权力主体接受多层面的监督和制约是一种客观要求。
  首先,由于意外险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的意外险公司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股东远离公司的直接治理而又不能不关心公司经营绩效,作为出资者表达其意志的公司权力机关意外险公司股东大会的成立旨在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与监督,确保股东利益。
  其次,意外险公司股东众多,股东大会又不是常设机关,这使得股东大会经常地直接监督和干预公司事务不大可能,于是股东大会在保留重大方针政策决策权的同时,将其他决策权交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行使,这样意外险公司治理权力出现第一次委托。董事会在意外险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庞大,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权力象征。当董事会将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交其聘任的经理人员负责时,董事会作为经营者的权力出现了分离,公司权力出现了第二次委托。董事会为了保证其决策的贯彻,必然对经理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包括罢免经理人员,防止其行为损害和偏离意外险公司经营方向。
  最后,尽管董事会拥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但意外险公司经理层的权力一旦形成,可能会事实上控制董事会甚至任命自己为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此外还可能存在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有些意外险公司成立了出资者代表的专职监督机关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全面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监督。我国的意外险公司监事会由出资者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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