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意外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具有意外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意外保险法》对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的人身意外保险,并且意外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意外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意外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意外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意外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意外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意外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意外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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