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代理关系

意外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民法上的代理有相同的效果,除《意外保险法》另有规定外,意外保险代理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
意外保险代理人经意外保险公司的授权,代办意外保险业务,不论其行为或者结果是否有利于意外保险公司,意外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意外保险代理人根据意外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意外保险业务的行为,由意外保险人承担责任。
意外保险代理人知悉的一切情况,均视为意外保险人已知悉,投保人向意外保险代理人所为告知,对意外保险人亦有效力。再者,意外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意外保险业务时,若有
(1)欺骗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外;
(2)对投保人隐瞒与意外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意外;
(3)阻碍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履行意外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意外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意外;
(4)向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意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意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即使未经意外保险人授权,意外保险人也应当负责。
意外保险代理人应当在意外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意外保险业务。意外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行为,应当区别以下四种情形而分别对待:
(1)与意外保险无关的行为,意外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意外;
(2)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未经追认,对意外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意外;
(3)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经追认,对意外保险人发生效力意外;
(4)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成立且表现代理的,意外保险人应当承担意外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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