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财产保险的利益说明

意外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意外保险利益。该意外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如汽车、房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保 险 学的利益等。由于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以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如被意外保险人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汽车、房屋,便是依据所有权而享有其所有的利益。但现有利益非以所有利益为限,抵押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务人对于留置物等,也具有现有利益,从而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预期利益必须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是确定的、在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如企业的预期利润、汽车的营运收入、货物预期利润等意外又如,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于运费具有意外保险利益,若运输途中发生危险事故致使货物受损,则承运人的收入也会减少意外同理,房屋的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的预期租金具有意外保险利益。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意外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意外保险利益,如对第三者的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意外保险利益。虽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权为对象,但以财产为其履约对象。如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持有意外保险利益,当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并已发运,但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买方拒收货物意外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等。这样,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就存在意外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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