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宽限期与自动垫交条款介绍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交费的人寿意外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意外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交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意外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仍给付意外保险金,但要从意外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意外保险费及利息。《意外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交纳意外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意外保险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交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意外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带给意外保险人的业务丧失。
意外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意外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意外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交付所欠交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意外保险人应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交后,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交付,垫交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交费,则保单失效。在垫交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应从意外保险金内扣除意外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意外保险人自动垫交保费实际上是意外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有些意外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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