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重大调整

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出台了门诊统筹办法,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了报销金额,使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企业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了门诊统筹。企业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当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
参保者可享受的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按40%、50%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其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开支范围。特别要提醒广大参保者,去医院就医享受门诊统筹时,必须携带社保IC卡当场刷卡结报,如果未刷卡,不予补报。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二级及台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台州市年平均工资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提高了重大疾病最高报销金额。参保者遭遇重大疾病时,最高报销金额从原来的最高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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