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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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根据我国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外的是,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死亡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第三十四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实务中,单纯的死亡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事故中包含死亡,实际上是死亡保险与其他种类的人身保险相结合的险种,如生死两全险、意外伤害险等。
但是,不论险种为何,只要该保险合同中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就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另外, 合同无效 应做如下解释: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其他责任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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