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启动

逄军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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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广西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崇左市成为继柳州、钦州之后的第二批试点城市。同时被列入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的还有南宁、北海、防城港、百色。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经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还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且合规的,可以通过特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分段赔付比率给予报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制订的《关于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2014年各试点城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5元,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无需额外付费。

近日,广西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崇左市成为继柳州、钦州之后的第二批试点城市。同时被列入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的还有南宁、北海、防城港、百色。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依靠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沉淀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经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还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且合规的,可以通过特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分段赔付比率给予报销。
    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制订的《关于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14年各试点城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5元,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无需额外付费。  
  《方案》规定,2014年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试点市自行决定,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需转广西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据悉,目前崇左市已进入试点准备阶段,预计将在今年一季度陆续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开展招投标等工作,二季度开始理赔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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