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佳木斯同江市全面提高城镇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有关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工作要求,逐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2012年1月起,对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实行了“一建一降三提高”:一个建立:建立城镇低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低保居民个人不需另行缴费。发生门诊医疗费时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200元。
一个降低: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职工统筹基金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各降低100元,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各降低100元,分别为0元、100元、300元。三个提高:
一是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转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退休职工转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由73%提高到78%;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一执行一个报销标准。
二是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4.5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3万元,总支付限额达到8.8万元。城镇成人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三是提高慢性病定额标准。职工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和冠心病年定额标准分别由2400元和4000元提高至4000元和6000元。城镇居民慢病病种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和尿毒症血液(腹膜)门诊透析治疗年定额标准由1.5万元提高到2万元,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城镇居民慢病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高血压、肺结核、肾小球肾炎年定额标准在原基础上各增加1000元;糖尿病年定额标准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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