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再提高

7月22日,小编从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2014年上半年,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264435人,完成自治区任务264435人的100%。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共520527人,完成自治区任务530000人的98%,其中成年人251776人,学生儿童268751人。
采访中小编了解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由原来的6%调整为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6.5万元提高到21.5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了90%,实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5%以上。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列由70%提高到80%。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的支付标准,由50%提高到80%。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上账比例由2.5%统一调整为3.1%。另外参保职工患大病后,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按分段支付比例报销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同时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实际报销比例由56%提高到了65%以上。
对居民中四种重特大慢性疾病(重型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到住院报销范围予以报销。对于肾透析等四种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医院定额付费制度,患者免费治疗的办法。在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计算办法中,将原来的7万元 13.5万元调整为7万元 20万元。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仍按80%计算。居民患大病后,年度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属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报销50%,2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属政策范围内报销20%。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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