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出台

鲍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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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州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州卫生局、州财政局提出的《红河州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正式确定我州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指出,2014年红河州将以“新农合补偿基础上进行二次补偿”方式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明确,按照相关要求,红河州2014年二次补偿起付线统一确定为单次住院新农合补偿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1万元。各县市可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累计结余情况,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微调起付线标准。

近日,州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州卫生局、州财政局提出的《红河州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确定我州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2014年红河州将以“新农合补偿基础上进行二次补偿”方式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按照相关要求,红河州2014年二次补偿起付线统一确定为单次住院新农合补偿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1万元。各县市可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累计结余情况,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微调起付线标准。
据悉,红河州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具体补偿范围和比例如下:单次住院费用按新农合政策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给予二次补偿,二次补偿金额全年累计不得超过新农合政策补偿封顶线。
补偿比例分三段按超额累进办法进行补偿:单次住院费用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单次住院费用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补偿;单次住院费用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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