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再另缴费

龙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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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6日,记者从哈市相关部门获悉,作为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首批试点地区,哈市将于近期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通过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此项政策将惠及哈市144万名城镇参保居民。据悉,哈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采取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原则。此次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将惠及哈市144万城镇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年共需资金4320万元。此项资金将从哈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16日,记者从哈市相关部门获悉,作为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首批试点地区,哈市将于近期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通过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此项政策将惠及哈市144万名城镇参保居民。
据悉,哈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采取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原则。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通过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大病保险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的50%,1至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的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此次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将惠及哈市144万城镇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年共需资金4320万元。此项资金将从哈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来运作。
2012年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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