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城镇个人医疗保险3月正式缴费

塘沽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从3月1日起将正式接受个人缴费参保。
从塘沽区医保局获悉,具体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已于2月20日正式确定。塘沽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适用于具有塘沽区城镇户口(含小城镇、蓝印户口)的下列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不纳入个人医疗保险范围,待全市启动后实施。根据城镇个人的承受能力,塘沽区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
一是按上年度塘沽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4年度为820元),享受住院与规定限额门诊等医疗费的报销标准。
二是按上年度塘沽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4年度为492元),只享受一类和二类特殊病种等大额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需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2004年为40元)。
参保人员缴费后,连续两年未报销医疗费用的,自第三年起缴费优惠10%,连续三年未报销医疗费用的,转年起优惠20%。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2004年为3300元)至20万元部分,由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或补充保险支付85%,个人负担15%。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同时,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该医疗保险,塘沽区医保部门还确定了优惠期,为3月1日至5日1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办理缴费手续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㈠在本办法实施后60天内(即2004年5月1日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
㈡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在60天内参加医疗保险的;
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0天内参加医疗保险。优惠期后参保,其医疗保险待遇在办理参保手续180天后才能生效,且参保时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不能享受期间相应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凭劳动部门的失(就)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带近期1寸免冠彩照4张于3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保障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4月1日后统一到塘沽医保局办理。符合条件,并有意参保的人员可以拨打咨询热线:25861175、25861176;或登录塘沽医保信息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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