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保障合同关系

储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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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医疗保险机构不仅是对合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进行报销,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附加的合同关系,它以保障合同或供养合同为主要形式。在保障合同或供养合同中,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必须在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和药品的报销名目上达成协议。医疗保险机构不仅要为参保人确定医疗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并采用适当、合理的支付方式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医疗费用,还要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传统意义上的融资,即将投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筹集起来,在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受伤时保证其不因医疗费用而产生大量的经济损失。保险机构除了具有将参保人的资金进行转移支付、分散疾病风险的作用外,还常常要担负起保证供给医疗服务的责任。
  医疗保险机构不仅是对合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进行报销,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附加的合同关系,它以保障合同或供养合同为主要形式。
  在保障合同或供养合同中,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必须在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和药品的报销名目上达成协议。这些合同关系既可以是集体议定的,即针对所有参与者统一议定的,也可以是个别议定的,后者称为选择性协议。选择性协议的出发点是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它是基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性质及报酬要求。从这一角度来说,医疗保险机构不仅是费用报销机构,而且是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了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因此,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是一种保障合同关系。医疗保险机构不仅要为参保人确定医疗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并采用适当、合理的支付方式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医疗费用,还要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通过确定医疗保险的支付项目和范围,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机构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通过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偿付,可以保证医疗服务提供者对被保险人诊断、治疗时约束自身的行为。同时,还可以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措施,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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