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里面的文字游戏;你了解吗

保险合同上专业的条款内容原本已经晦涩难懂,加上保险公司大玩文字陷阱的游戏,使得身处弱势的投保人更加无从反抗、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产品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欣欣向荣的背后却也产生了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随着市面上保险产品日渐增多,繁复的保险条款开始引发越来越多误解和争端,这从各级法院与日俱增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数量中就可见一斑。在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伤残、意外身故后的寿险理赔纠纷占大部分比例。
究其原因,有些是条款本身模棱两可,普通人理解的字面含义与保险的条款含义不同;有些是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比如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广义解释,而最终客户要理赔时却得到狭义的解释。此外,形形色色的财产险业务纠纷也层出不穷,绝大多数纠纷理由都是对专业的法律、条款理解有分歧。
2008年春天,家住青岛的郭先生为了尽孝,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给58岁的母亲办理了一份重大疾病商业保险,保额10万元。可是不久之后的一天,郭妈妈去医院体检时查出有早期胰腺癌,按照之前投保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条款,如果郭妈妈身患癌症,可以在住院的时候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以及手术津贴。于是郭先生找到了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然而他得到的并非保险公司10万元的赔付,而是冷冰冰的拒赔。
该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黄经理告知郭先生,他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不能赔偿,面对郭先生的质问,黄经理拿出郭妈妈的保单,向郭先生解释起来:保单上写着“对癌症(胃癌、肝癌、骨癌、咽喉癌、鼻癌等)进行保险”,这个“等”的意思是只包括“等”字之前的癌症,即列举的五种癌症,这五种之外的就不包括了,也就是说郭先生的母亲查出的早期胰腺癌情况是属于这五种之外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也是根据保单规定行事,不能受理索赔申请。
郭先生听了黄经理的这番解释,当场傻眼了。这个“等”字在他或者说在大部分人的理解中,应该是“同等之类,不便尽述,而只要如同前举,便一体包括”的意思,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反倒成了“除外”的意思了呢?可是面对保险公司强硬的态度,郭先生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郭先生的案例可谓是“一字万金”啊。其实这样的案例在90年代中后期是时常发生的。因表述的不够精确而引发的歧义最终造成保险理赔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那是因为当时保险刚进入中国不久,还未形成有效的规范机制所致。现在此类的案件已经基本不存在了。郭先生遇到的事情可以说是一个特例。这说明在现今的保险市场上仍然存在逃避约束的“漏网之鱼”。因此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口碑好的,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否则为了节省保费选择非正规的保险代理机构,最后可能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尽管保监会这两年来出台了不少规范,企图阻止不规范的条款、用语所造成的误解以及保险“霸王条款”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欺压”,但被保险合同中的“文字游戏”和销售技巧忽悠的仍然大有人在,当引起投保人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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