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几种健康保险介绍

纯粹的健康保疾病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而需治疗时,保险人负责补偿医疗费。二是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工作时,保险人负责患病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三是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其中,医药费用补偿为经常发生的主要内容,包括药费、住院费、杂费、手术费、就诊费、急诊费、看护费等,对于这些项目,通常将逐项加以约定,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保险种类。现介绍如下:
(一)住院费用保险。住院费用保险是以个人、夫妇、全家或同单位内雇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健康保险。它所提供的给付通常包括病房费与伙食费,两者有时不加区分,而仅约定一个每天的最高限额与给付的最长期限。有些保单约定,只要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以内接受治疗,其住院费用可提高至每天住院费给付金额的3倍左右。
(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这种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因伤、病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对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予以补偿。保险人所提供的给付项目通常包括:1.病房费与伙食费。按约定的日额给付,但不得超过最高赔付限额。2.医院杂费,包括药费、检验费、X光费、物理治疗费等,一般只笼统约定每次住院的最高限额。3.外科:手术费。通常以报单附表的形式约定各种手术费的给付限额,从最高给付项目依次比例递减。
(三)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目前比较流行。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只限于医药费给付,但医药费项目涉及很广,包括住院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就诊费、急诊费以及看护费,并且除住院费外,其它各项费用的给付都不以住院为条件。上述各项费用都没有最高金额限制,但每次受伤或患病所发生的医药费总额有一个最高金额限制。此外,这种保险通常有自负额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超过自负额的那部分医药费。有些报单规定,被保险人领取医药费,以受伤或患病后90天内所发生的医药费超过自负额为条件;有的保单则将90天改为6个月或1年。另一些报单规定,超过自负额部分的医药费,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也有的规定,不论超过多少,保险人仅负担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如75%或80%)。还有一些报单规定,对于超过自负额部分的最初一定金额,保险人负担一定比例(75%或80%),而对于超过最初一定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全部负担。
(四)癌症医疗费用保险。这种保险是专门为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癌症疾病设计的,在美、日等国相当流行。个人、夫妇或全家均可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并确认身患癌症,经认定合格医院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由保险人负责给付。这里的医药费,包括住院费、手术费与放疗费,各项目有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各项之和的总医药费也有一个给付最高限额。当医药费总金额达到其最高限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五)外科手术费用保险。这种保险以被保险人患病时所需各种大小外科手术费用为保险责任。无论手术是在医院还是在家里施行,所发生的手术费用,保险人均负责给付。但是对于各种手术,保险合同中均规定了自负额和最高给付限额。
值得注意的是,当今已很少有纯粹的健康保险或纯粹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大多是两种保险合并于一个保险合同,原因就在于,这两种保险经常发生的一个主要保险责任,就是医疗费用给患病后的医疗或意外伤害后的医疗。但是在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时,保险人对健康保险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换句话说,健康保险的医疗给付要比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给付苛刻的多。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伤害事故的发生容易确定,如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工作、四肢残缺、失明或死亡等,其后果十分明显;疾病事故则不同,可能其中一部分或全部是心理因素所致,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严重性,其中包含的道德风险因素的可能性较大。第二,疾病的感受性不易证明和区分,伤害则可按其职业或其他活动加以明确区分。正因为如此,保险人一般还用除外责任条款来约束医疗保险金给付,如规定精神病、肺痨病、怀孕或分娩、牙病、外科整形等性质特殊的疾病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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