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本级13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已确定

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与13家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此确定了2008年长沙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名单。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协议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逐步实行与协议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参保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先行支付费用。参保职工对协议医疗机构服务有任何疑问或不满的,可拨打电话进行反映。
据介绍,当前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规情况:一是长期使用高档次药物,某些病房用某一种或几种高档抗生素的现象很严重;二是使用目录外用药较多,由于目录外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相关费用需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住院职工反映很大;三是工伤职工挂床住院,比如有位工伤职工140天没有进行康复治疗,只使用口服药,有违规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嫌疑。对于监管部门的质询,医院医生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四是医院在使用自费药超标时没有及时告知工伤职工本人。
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13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充分考虑到了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能够满足工伤职工诊断、治疗的需要。该局同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要设立工伤职工救治的绿色窗口和快捷通道,配备资深医师作为工伤医疗的责任医生。协议还明确了入院标准、用药、诊疗项目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介绍,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将终止协议。
医疗机构名单
一、协议医疗机构
1、湘雅三医院
2、湖南省中医附一医院
3、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4、湖南职业病防治所附属医院
5、长沙市第一医院
6、长沙市第三医院
7、长沙市第四医院
8、长沙市第八医院
9、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
10、三0四大队职工医院
11、长沙市中心医院
二、协议康复机构
1、湖南省工伤康复医院
三、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2、湖南省工伤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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