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开始发放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住院负担较重补助

杨群民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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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2008年度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住院负担较重补助今起开始发放。据了解,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患大病、重病住院参保职工个人负担,从2005年开始,市本级医疗保险实行对年度内住院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的政策,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予以补助。负责发放单位为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死亡人员由其继承人领取,继承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与死者的关系的有效证明。

从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2008年度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住院负担较重补助今起开始发放。

据了解,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患大病、重病住院参保职工个人负担,从2005年开始,市本级医疗保险实行对年度内住院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的政策,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往异地治疗)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予以补助。2008年度,补助比例提高了20个百分点,即2008年度的补助比例为65%,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比例为90%。

住院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补助,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参保人的住院费用信息,采用计算机自动计算的办法生成,并负责发放。负责发放单位为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发放方式

1.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由各区退管中心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统一领取后,各街道退管站具体负责发放。

2.单位在职职工及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由单位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

3.个体缴费的参保人员

持本人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到所在区医保中心领取。如果非本人领取,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死亡人员由其继承人领取,继承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与死者的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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