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城镇医疗保险的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提到,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为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全面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城镇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转院办法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按照新的政策,我市进一步扩大了免缴对象范围,具体为:在全部免除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医保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免除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医保费用,使这些弱势群体直接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对老年参保居民给予政策倾斜,每人每年缴费75元,比正常缴费减少65元,确保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在调整报销比例上,我市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城镇居民住院门诊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建立个人负担补助制度,有效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费负担。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当居民个人费用负担超过4万时,超出部分按80%再给予报销。同时,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50%。
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保障待遇等方面相互衔接。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原则上要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激励,具体政策由各统筹地区制定。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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