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是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由国家、企业(事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的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般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逐步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日益丰富,我国财产的种类和形式都是多样化和多样化的。如果用传统的收薪方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远远不能满足这种情况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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